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4年度,703號
CHEV,114,彰補,703,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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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703號
原 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訴訟代理人 趙育崧
被 告 陳雋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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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