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4年度,180號
CHEV,114,彰簡,180,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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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簡字第180號
原 告 周偉吉
訴訟代理人 周義朗
被 告 林蔡秀連
梁隨益
楊淑女
黃清森

黃清
黃美秀
曹文
黃國棟
黃浚瑋(原名:黃世宏

李春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黃圓
賴冠宇
李昀蓁
陳霈潔
陳謙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分割為如附表一
及如附圖所示;被告李春財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補償予
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
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無不能分割之原因
,且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茲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依被告李春財方案(方案內容詳如
下述)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李春財陳稱: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並請求依如附表一
及如附圖所示之方案分割系爭土地,及由被告李春財補償
給原告(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配賦表;下合稱被告李春
財方案)等語。
(二)被告梁隨益、曹文洲、賴冠宇陳稱:同意以被告李春財
案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三)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無因物
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之約定,且兩造無
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
記謄本、地籍圖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43至51頁),應屬
真實,故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分割
系爭土地,即屬有據。
(二)按共有物分割之訴為形成訴訟,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當事
人聲明之拘束,而應綜合考量公平性、應有部分比例與實
際使用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
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人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
與使用現狀、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為之。經查:
  1、系爭土地面積為1萬4,190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
區,使用地類別則為農牧用地;又系爭土地略呈正方形,
並有種植農作物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現場照
片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51、67頁),堪信屬實。
 2、系爭土地分割方案之採取:
(1)系爭土地面積為1萬4,190平方公尺,業如前述,以原物分
配並無困難,故應以原物分配予兩造。
(2)依被告李春財方案之分割結果:
  ①兩造所受分配如附圖編號A至M所示之坵塊地形均完整,且
除原告、被告李春財外,其餘被告所受分配如附圖編A至M
所示之坵塊,均是按其等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折算
受分配之土地面積,對其餘被告應屬公平;另原告、被告
李春財、梁隨益、曹文洲、賴冠宇均已同意此分割結果(
見本院卷第237、238頁),而其餘被告對此分割結果亦未
到庭或具狀表示反對,可見被告李春財方案應已符合兩造
之利益。
  ②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
定有明文。依被告李春財方案之分割結果,因原告並未受
分配系爭土地之坵塊,而是將其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
例所折算之土地面積分配予被告李春財,故原告、被告李
春財間自當以金錢補償之。而被告李春財已陳稱:其願補
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9萬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37
、238頁),並獲原告同意(見本院卷第237頁),因此,
被告李春財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19萬5,000元補償給
原告。
(3)綜上,本院審酌兩造間之公平及意願、系爭土地將來整體
利用價值、補償金額等因素後,認以被告李春財方案分割
系爭土地應屬妥適,而為可採之分割方法。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依被
李春財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分割方法是 由本院依法裁量,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本院審酌上情,認 倘由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0條之1之規定,諭知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附件:
一、附表一:被告李春財方案分割表。
二、附表二:被告李春財方案金額配賦表。
三、附圖: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14年6月24日彰土測字第1253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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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