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311號
GSEV,114,岡補,311,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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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吳聰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堃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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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