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瑋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明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昌模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301,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
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7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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