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莊碧蓮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