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4年度,163號
GSEV,114,岡簡,163,2025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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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洺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5日114年度岡簡字第163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62,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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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