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7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楊嫈琚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睿勳
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370元(計算式:占用
面積19.7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元/平方公尺=59,3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