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236號
PTEV,114,屏補,236,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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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顏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威呈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54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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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