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232號
PTEV,114,屏補,232,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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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32號
原 告 陳瑞珍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雅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係原
告就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53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而被告經上開113年度交
訴字第15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本院刑事庭並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原告對被告請求部份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該部份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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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