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228號
PTEV,114,屏補,228,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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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汪佳誼
訴訟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被 告 李國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經本院以114年度屏救字第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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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