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208號
PTEV,114,屏補,208,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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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208號
原 告 范慧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4
年3月13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87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48,12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後,尚應補繳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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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