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4年度,459號
PTEV,114,屏簡,459,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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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459號
原 告 魏銘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
聲明或陳述。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2、3款、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
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
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 依據及範圍,故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應求明確、特定且適於 強制執行,從而,民事當事人於起訴時雖列有一定之聲明, 然該聲明如欠缺明確性、特定性及執行可能性,則是類聲明 仍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當認本 件起訴仍有不合程式及其他要件之情形。
 ㈡經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貳拾 萬元,而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不合法 定程式,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提出更正 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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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