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4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張黃月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5月26日以114年度屏補字第16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
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送達於原告,然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卷存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原
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