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4年度,146號
PTEV,114,屏簡,146,2025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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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簡字第146號
原 告 李家良
被 告 林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7月30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惟同年
7月29日受西南氣流影響預估雨量已達停止上班上課標準,
屏東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
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而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
,應予延展至同年7月30日下午5時行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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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