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 告 黃孟菁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