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4年度,401號
PTEV,114,屏小,401,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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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小字第40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軒禾(原名林珹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
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林軒禾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本院已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在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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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