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屏小字第3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張渝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810元,及其中69,104元自
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清償,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線上申辦信用卡專用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文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