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小字第713號
原 告 蔡金成
被 告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田翔宇
被 告 陳彥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7日下午5時宣判。惟同年7
月7日適逢丹娜絲颱風侵臺,屏東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
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
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7月8日下
午5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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