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藍珮瑄
林苡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朝和等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1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 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
繳4,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