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紅玉
訴訟代理人 許謝色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銘仁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