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4年度,175號
ILEV,114,宜補,175,202507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75號
原 告 王筱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政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