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4年度,171號
ILEV,114,宜補,171,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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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吳明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文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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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