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1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昱文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2,943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5月14日前已到期之
利息及違約金1,200元,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請求金額 209,290元 2 利息 198,929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5月14日 15% 2,453元 3 違約金 1,200元 總計 212,9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