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苡俊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1萬6,3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