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74號
原 告 張屏生
葉清海
鍾永華
鄔麗珠
陳文雄
周健和
張圓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志明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