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4年度,258號
SLEV,114,士補,258,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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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258號
原 告 陳語綺


被 告 李瓊玲

李亦芸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0,2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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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