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4年度,191號
SLEV,114,士補,191,202507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91號
原 告 許哲慆


被 告 王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88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