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732號
原 告 吳秀雲
被 告 黃筱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無從特定被告,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6月24日送達
予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補
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