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579號
原 告 李吉淑
訴訟代理人 李啟弘
被 告 劉建宏
訴訟代理人 李思賢
蕭旭均
複 代理人 金元培
上列當事人間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及第3 項
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2萬1,8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萬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