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4年度,566號
SLEV,114,士簡,566,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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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5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炳榮
被 告 江玗軒即香香芋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日上午10時08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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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