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士簡字第56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邱炳榮被 告 江玗軒即香香芋頭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日上午10時0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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