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640號
SLEV,114,士小,640,2025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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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李建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玉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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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