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葉明清
被 告 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並附繕
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事實及理由欄記載散落,原
告應具體主張被告借款時間為何?約定還款時間為何?及有
無約定債務履行地?尚待完整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