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2283號
SLEV,113,士小,2283,202507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2283號
原 告 呂榮冠
被 告 鍾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605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附民字第1
39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4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