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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3年度,2218號
SLEV,113,士小,2218,202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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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2218號
上 訴 人 林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
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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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