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2年度,1618號
SLEV,112,士簡,1618,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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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18號
原 告 李貴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 告 李貴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奕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下午2時10分許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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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