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1618號原 告 李貴周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被 告 李貴鐘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複 代理人 林奕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4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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