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昆霖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7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昆霖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富士蘋果參入、提拉米酥千層蛋糕壹個、雪白
菇、履歷牛番茄、履歷青蔥、有機黑美人菇、有機黑木耳及有機
鮮香菇各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