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4年度,51號
SLEM,114,士簡,51,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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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淑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4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淑琴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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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