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壬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7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壬豪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 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