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達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達德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