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訴字第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卓榮峯
被 告 蘇杏蘭
蘇大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
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蘇宏展,請求分割其被繼
承人所遺之遺產,嗣於起訴狀送達後,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11,518元,是本件
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