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訴字,114年度,1號
CYEV,114,朴訴,1,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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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訴字第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訴訟代理人 卓榮
被 告 蘇杏
蘇大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
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蘇宏展,請求分割其被繼
承人所遺之遺產,嗣於起訴狀送達後,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11,518元,是本件
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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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