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4年度,26號
CYEV,114,朴簡,26,202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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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2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群峰、蘇**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起訴狀記載被告為
蘇群峰與被告蘇**,訴之聲明則記載(一)被告間就坐落嘉義
縣○○鎮○○段00○號建物、同段433地號土地於民國104年10月3
1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蘇**
就上開不動產於105年2月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向嘉義
朴子地政事務所所為之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而訴
之聲明第一項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屬固有必要共同
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原
告起訴狀所載起訴對象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均尚有欠缺,而此欠缺情形尚非不能補正,經本院調
閱本件分割繼承登記相關資料後,於114年6月11日以裁定命
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
及繕本等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
4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上開欠缺事項,有本院簡易庭收文收狀處、聯合服務中
心民事收文收狀處之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
考,是原告之起訴顯未符法定必備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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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