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