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保險小調字,114年度,4號
CYEV,114,朴保險小調,4,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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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保險小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承瑋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逾期不補
正,駁回起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
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
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
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
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法所
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
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
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
人」,第208條第3項前段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
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經查: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魏寶生,此有本院依職
權調取之公司基本資料可稽。原告起訴狀列吳東進為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難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
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駁回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附表:
來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在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閱覽,以知悉其內容。以訴狀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魏寶生,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或來院補正起訴狀及繕本或影本所 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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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