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4年度,561號
CYEV,114,嘉簡調,561,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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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幸慧
訴訟代理人 許恩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嘉義市○○段000地號、346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含所有權個人全部、異動索引(全部勿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二、請提出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於請求不當得利期間之申報
地價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資料完整勿遮掩)。
三、請繳納裁判費1,500元(多元化繳費單)。
四、請提出完整之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之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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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