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536號
原 告 嘉義市漢唐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宥宏
被 告 葉政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356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原告繳納之1,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91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1.聲明第1項請求移除地上物部分:占用面積13.43765*土地公告
現值7,800元=104,8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聲明第2項前段之給付不當得利59,542元。
3.聲明第2項後段之自起訴後起算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
1+2=164,3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