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占有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4年度,523號
CYEV,114,嘉簡,523,2025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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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林佳錡


被 上訴 人 王清美

劉厚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占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
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6,3
4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宣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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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