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杜維銘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被 告 周柏穎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號(彰化○○○○○○○○伸港辦公
室)
居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
號
居彰化縣○○鄉○○村00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字第4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4 年7 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87,215元,及自民國114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 為2,67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 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