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475號
CYEV,114,嘉小,475,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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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葉昀
被 告 高士閎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嘉小字第47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
7 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法院書記官 江芳耀
通 譯 李苑如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之1 規定
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7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Shin Hong」帳號,在  臉書社團「金證公仔行情交流團」內張貼文章,佯稱有販售  航海王公仔等語,致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於民國  112年12月9日23時18分、23時43分左右,分別匯款5,200元  、5,500元至訴外人陳真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導致原告受有10,700元之損害等情,有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475 刑事判決可證,被告當庭認諾,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就有理由,應該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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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