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467號
CYEV,114,嘉小,467,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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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46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許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林靜宜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A車)停放於嘉義縣○○鄉○○000號對面停車位,於
民國112年2月28日遭5913-DT自用小客貨車(下稱B車)碰撞
後肇事逃逸,致車體受損,全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鹿
滿派出所處理在案,原告依約賠付訴外人林靜宜車損費用新
臺幣(下同)27,573元,經原告詢問B車所有人華泰禹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華泰禹公司)並不否認B車為其所有,被告
為華泰禹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
法第5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特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573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
5年度臺上字第2214號、第2317號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須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致他人受有
損害,及其損害與行為人之行為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為其成
立要件,而按上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此項損害賠償之
請求權人,自應對其成立要件,負舉證之責
 ㈡經查,原告主張A車於上開時地停放於停車格,遭B車碰撞致
車體受損,經原告依約賠付訴外人林靜宜車損費用27,573元
等情,固據提出查核單、行照駕照、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車損照片、估價單及發票、賠款滿意書等
件為證,惟此僅能證明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另依原告提出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所示,系爭事故發生時肇事車
輛之當事人姓名欄位記載為「不詳」,有上開登記聯單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向嘉義縣警察局
竹崎分局調取本件肇事資料,經該局114年3月18日嘉竹警四
字第1140005115號函附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照片、
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等件到院供參(見本院卷
第43至56頁),經核閱本件事故相關資料之結果,疑似道路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僅記載嫌疑車輛特徵車牌號碼00
00-00、車種小貨車(含客、貨兩用)自用,其他均為空白
,再經本院依職權調B車車號車籍資料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至多僅能知悉B車車主為華泰禹公司,被告為華泰禹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之事實,尚無從確認被告即為本件事故發生
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從而,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本件事故
是被告駕駛B車行為所造成,即無從認定被告即為本件侵權
行為之行為人,難認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有何故意或過失
可言,自不成立侵權行為。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A車因本件
事故所受損害,尚乏所據,礙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27,5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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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