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4年度,434號
CYEV,114,嘉小,434,2025070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43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馬政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亮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
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509元及其遲延
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5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1/1頁


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